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抢救生命垂危患者

时间:2018-01-18新闻来源:医疗卫生监督科被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实施.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5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白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上五种情形下,医院自主抢救患者,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相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